
施工技術規範
高分子抗裂防水砂漿-施工技術規範
1. 通則
1-1 概要-說明水泥基無機防水材料及隔熱材料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。
1-2 工作範圍
1-2-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,凡使用於建築物外牆、屋頂電梯坑、電扶梯基坑、集水坑位於正水壓處之防水場所,其水泥基防水材及附屬配料者均屬之。
1-2-2 如無特殊規定時,其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無機水泥基防水材及其拌和而成之砂漿、作必要之試驗、清理及保護等。
1-3 相關準則
1-3-1 國家標準(CNS) CNS 1010 水泥砂漿材料
1-3-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(ASTM)C39規範測定。
1-3-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等。
1-4 資料送審
1-4-1 承包商應於開工前二週提出施工計畫書,擬定其工法及材料,並檢附材料廠商供應合約、樣品、施工程序及一切須與其他工程配合之事項。
材料說明:包括原廠產品型錄、技術資料及施工手冊,原廠完整試驗報告。經建築師或工程師核准後,方可進場施工。
1-5 品質保證
1-5-1 試樣提送須經工程司同意之政府機關、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(CNLA)認可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,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,以證明材料符合規定。
1-6 運送、儲存及處理。
1-6-1 運送工地之產品應為原裝且未經開封,附有製造廠商的標籤及使用說明書。
1-6-2 現場儲存應依製造廠商的建議方式置放儲存。
1-7 現場環境
1-7-1 依照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所要求的環境及物理條件。
1-8 保固
1-8-1 在完工正式驗收後的三年內,承包商應保固責任,保證本防水工程絕無滲漏,如有漏水應負責無償修護。( 天災人禍或結構性破壞導致裂紋而滲漏者除外 )
2. 產品
2-1 材料:為水泥及礦砂(細砂)專用無機高分子骨材配比調拌而成之袋裝防水砂漿。
2-1-1 袋裝防水砂漿,應符合下列性能:
1: 抗壓強度 ≧390㎏/cm² ( CNS 1010規範測定 )。
2: 透水壓之水壓使用 (6㎏/cm²),加壓時間1小時,(透水量) 30(g)以下 (CNS10639規範測定)。
3: 耐磨試驗:耐磨損 ≦ 1.0 g 輪重1000g /1000轉數,(CNS10785規範測定)。
4:高溫燒結試驗:溫度 ≧ 450℃ 時間30分鐘,(無碳化、無變化)。
5︰無毒試驗︰需符合ASTM F963八大重金屬之規格植以下。
6︰450℃高溫燒結10分鐘後,冷卻至室溫後依試驗抗壓'強度≧320㎏/cm²,( CNS 1010規範測定 )。
附註:施作厚度影響防水效果,驗收時,厚度檢測以鑽心或電鋸切割測量其厚度。
3-1 施工準備 - 施作前基層表面應加以檢查及處理,並確定完成下列各項要求:
3-1-1 灰渣塵土、油脂 、養護劑、脫模劑、油漆剝落及其他雜物均需清除。
3-1-2 將基層表面青苔以濕式或乾式打毛處理,使呈現中級砂紙紋理。
3-1-3 依照廠商施工說明規定,將所有裂縫、縫隙、剝落面蜂巢裂質風化清除,使呈結構性堅實之表面。
3-1-4 以自來水或潔淨水將基層表面噴灑潤濕,再施作防水砂漿粉刷、使其施工面與結構完全結合。
3-2 施工要求-建議原有屋頂基面加裝擴張網、增加新舊搭接之結合力。
3-2-1 依廠商施工說明書及建議,將材料予於充分拌和、舖裝。
3-2-2 防水材料舖裝厚度2cm依廠商規定辦理,所有空隙、洞穴、裂縫均應填滿不可留有未舖裝之地方。
3-2-3 依設計圖說及製造廠商之建議,在完成面上應選用適當等級之隔熱材料,如:填土、地磚、隔熱磚…,做為隔熱防覆與保護。
3-2-4 防水工作完成24~72小時後、澆水濕潤養護、以免水份過度揮發產生空鼓、或採用廠商所建議之方式加以養護。
3-3 現場品質管理
3-3-1 完工24小時後,應對防水層加以檢驗,已確定其完全硬化且不受灰塵污染。藉由摩擦已完成養護之防水層作為檢驗判斷之依據。
3-3-2 用拍擊法檢驗已完成之防水層與’基層結合良好,並確定無空洞之聲音。
3-3-3 如有不良的防水層及厚度不足的防水層均應剷除,並將表面重新加於處理後再施作防水砂漿。防水層須再行檢驗。
3-4 清理及保護
3-4-1 將鄰近施工時所潑濺之材料清除乾淨,使表面整齊乾淨。
3-4-2 將所有防水層施工時所留下之廢棄物自工地範圍內清除乾